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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9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修订(“本次修订”)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2、修订后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9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修订后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 Ltd

象条件,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修订后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考核办法(修订稿)》”)进一步完善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5、公司董事会审议《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办法(修订稿)》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同意公司对《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的修订,并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尧 李旭冬 江华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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