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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号)核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证券”)于2020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0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为5.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66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7,399,613.58元(不包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93,260,386.4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2月19日汇入公司开立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包含增值税)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7,810,653.08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20149_B01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担任中银证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张翼
联系方式010-83939160、021-3867477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银证券
证券代码601696
注册资本2,778,000,000.0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41层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董事会秘书刘国强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2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2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银证券履行的保荐职责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中银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国泰君安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调,统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中银证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中银证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3、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5、持续督导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根据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融发展基金”)《关于减持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告知函》,金融发展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承诺,在其股份锁定期满后6个月内将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至持股5%以下,受客观因素制约,金融发展基金在2021年8月26日前已减持4%的股份,剩余0.48%的股份将争取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减持。截至2021年10月28日,金融发展基金已将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和2021年10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减持股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除上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其他违背承诺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0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如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0]42号)。公司徐州如意路证券营业部在负责人变更的监管报备和换领业务许可证的具体操作上违反相关规定。2020年5月7日,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43号)。公司作为重庆凯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挂牌主办券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部分资料未尽到复核义务;对于其他尽调和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相反证据,没有保持合理怀疑,未做到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督促中银证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3其他重大事项公司股东金融发展基金减持事项参见“四、保荐工作概述”之“(二)持续督导阶段”。

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贯彻实施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登舟 张 翼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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