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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3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结束后,由于所募资金金额巨大且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同时由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委托理财额度已不能满足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实际需要,本次新增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额度,是合理且必要的。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议案规定的新增额度和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

(二)关于新增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结束后,由于所募资金金额巨大且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已不能满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后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次新增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且必要的。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以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本次置换能够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本次置换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英赵香球汪永斌

2022年 8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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