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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以上(一)至(四)项所涉及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网上填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可买卖公司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则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并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董事长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需在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公司证券后5个香港营业日内回复有关董事,而按上文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5个香港营业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A股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此外,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应当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向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送交通知存档。“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拥有或不再拥有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权益;

(二)订立售卖任何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合约;

(三)将公司或其相联法团授予的认购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四)拥有的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

(五)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该等股份的淡仓;

(六)在成为公司的董事或首席执行官时,持有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七)在相联法团成为公司的相联法团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上述“相联法团”包括公司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例如同集团附属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20%以上的任何公司。

就上述第(六)至(七)项有关事件作出的具报被称为“首次具报”,因此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10个香港营业日,就其他事件作出具报则是3个香港营业日。

以上规定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本人的交易以及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填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填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填

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离职后满6个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公司再次确认公司填报的上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日期,以解锁其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未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若公司董事未能遵守有关《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将被视作违反《香港上市规则》。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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