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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9日通过公司内网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

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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