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9日通过公司内网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
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