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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7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均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不再向上述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5.5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60名激励对象授予4,197.00万份股票期权。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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