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电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第二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对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管控与日常监督,组织就金融业务的日常风险防范和处置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财务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金融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二)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加强监测,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在财务公司出现下述第八、九条情形时,财务公司及时向公司财务金融部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七条 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公司财务金融部报告: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公司财务金融部报告:

(一)借款人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二)借款人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三)借款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六)借款人出现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贷款业务、上市公司流动性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财务公司应将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金融部。

第十一条 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二)应急处理措施的分工与落实;

(三)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金融业务风险,财务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二)提前收回贷款;

(三)卖出持有的货币基金或其他投资资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完毕后,财务公司应重新对风险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后续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则由其进行相应修订。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