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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

二、《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务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王军 贾谌 孙承铭 李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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