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及获授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范围,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范围。
二、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三、我们同意将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