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平煤股份: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8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企业应当披露。企业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本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

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增进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企业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企业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

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综合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职务:董事会秘书

姓名:许尽峰

电话:0375-2749515

电子邮件:pmgftzzgx@163.com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三十条 监事及监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

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

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第二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董事会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第三十三条 证券综合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所有信息公告由证券综合处负责对外发布,但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的信息则按照第三十二条执行。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的信息及向主承销商报送的报告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牵头部门负责草拟,经证券综合处审核并进行披露及报送。第三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牵头部门与主承销商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组织向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综合处保存,证券综合处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证券综合处审核齐备后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前款指定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相关授权人员的审核同意,才可对外报道、传送,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