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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三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1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发行人”)于2019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5,172,164,200股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实际发行5,172,164,2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4,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0,055万元。2020年1月,邮储银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发行775,824,000股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超额配售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0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70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43万元(不包括超额配售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担任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许佳先生和李懿范先生,中邮证券指派李勇先生和谢明先生担任前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对邮储银行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邮储银行于2021年3月非公开发行5,405,405,405股A股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7.7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85,915,537.24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21年3月17日到位。

邮储银行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聘请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韶龙先生、李懿范先生,中信证券指派孙毅先生、马小龙先生担任邮储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以下合并简称“联席保荐机构”)承接原保荐机构关于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内容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周韶龙、李懿范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内容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孙毅、马小龙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A股)601658
注册资本92,383,967,605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5,172,164,200股(超额配售完成后发行数量总额5,947,988,200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5.50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44,690万元(超额配售完成后募集资金总额3,271,394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800,055万元(超额配售完成后募集资金净额3,220,598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等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并督导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实施等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除正常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情况;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在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在履行对邮储银行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邮储银行向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邮储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

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韶龙 李懿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 毅 马小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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