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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证券代码:601658证券简称:邮储银行公告编号:2020-05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的公告

一、合同签署的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邮政集团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于2019年12月17日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1,37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邮政集团持有本行股份56,770,708,873股,持股比例65.27%,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邮政集团拟认购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

亿元(含本数,下同),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本行目前已披露的最近一期末(2019年末)经审计的除息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作为测算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405,405,405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相关数据和上述定价方式,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准的募集资金规模、发行数量上限确定。

邮政集团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拟认购金额除以前述作为测算依据的发行价格得到的股份数量。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本次非公开发行,邮政集团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5,405,405,405股。若本行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为本行向邮政集团发送的缴款通知中载明的缴款日,下同)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及乙方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本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定价原则,邮政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每股认购价格为

5.55元/股。

如本行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每股认购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即为成立。

2.《股份认购合同》项下双方的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和保密以及违约赔偿、争议解决、通知等涉及《股份认购合同》生效条件满足前即须享有或履行的权利义务条款在《股份认购合同》签署后即生效,应在《股份认购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或被终止后继续有效;其他条款于以下各项条件均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为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

(3)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邮政集团取得有权监管机构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准(如需);

(5)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其他必要批准(如有)。

3.双方同意,若因以上生效条件之任一未成就,导致《股份认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股份认购合同》自动解除;除此情况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股份认购合同》时,《股份认购合同》方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4.一方违反《股份认购合同》或违反其做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股份认购合同》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合同》。

(四)认购价款支付

邮政集团同意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且《股份认购合同》生效后,本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邮政集团按照本行与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要求,在确定的缴款日期之前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款一次性足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限售期邮政集团向本行承诺并同意:邮政集团自认购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以下简称限售期)不转让其所认购的股份。邮政集团所认购股份因本行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限售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行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邮政集团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六)违约责任条款

1.《股份认购合同》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2.前款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一方订立《股份认购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股份认购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股份认购合同》生效后,如邮政集团到期未足额缴纳认购款,应向本行支付认购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

其该等行为给本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邮政集团就该差额部分向本行进行赔偿。

4.《股份认购合同》生效后,如本行发生未按照合同规定在邮政集团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邮政集团发行认购股份等违约情况,应将对应的认购价款归还邮政集团,并且邮政集团有权向本行主张认购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5.《股份认购合同》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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