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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高性能电子玻璃生产线项目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开发区投资建设2条高性能电子玻璃生产线目,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电子玻璃产业市场布局,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有利于加强企地融合,实现共同发展。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意本议案。

二、 关于公司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素管玻璃项目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自主研发和实现国产替代是我国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继续加大投入对公司发展中性硼硅药用玻璃产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开发区投资建设两条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生产线,加快提升药玻产能规模,优化产业市场布局,可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和影响力,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同时有利于加强企地融合,实现共同发展。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意本议案。

三、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实施跟投平台股权转让,进一步清晰公司新兴业务电子玻璃和药用玻璃板块的跟投平台持股及跟投人员权益份额,避免影响旗滨电子资本运作进程,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也符合跟投员工的诉求。

2、本交易定价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四、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宜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审议本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已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福建药玻实施本次增资,有利于促进药玻板块规模化,加快市场化运营,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有助于福建药玻项目获得有效资金支持,保障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有利于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贯彻落实,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议案。本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 关于对控股孙公司增资事宜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福建药玻对湖南药玻进行增资,有利于优化湖南药玻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有利于湖南药玻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增资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增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议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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