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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旗滨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 《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可转债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事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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