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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阶段以及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坚持以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公司销售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前一期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销售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周期

在满足各项规定和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公司董事会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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