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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能:关于拟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拟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为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亿元的绿色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拟在注册发行额度及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求一次或分期、部分或全部发行上述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拟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基本方案

1、发行主体: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债务融资工具种类:中期票据。

3、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绿色中期票据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30亿元,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4、发行期限: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最终确定,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

5、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包括偿还有息债务、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6、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实际情况确定,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7、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发行方式: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一次或分期发行。

9、上市场所: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0、担保条款:本次中期票据无担保。

11、决议有效期: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公司已在前述有效期内取得注册文件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二、授权事项

为有效办理本次绿色中期票据注册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后续生效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绿色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品种、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上市、终止发行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为本次发行绿色中期票据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签署承销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更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3)办理本次绿色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制定、批准、签署、修改、递交、公告与本次注册发行绿色中期票据有关的各项申报材料及法律文件,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根据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实际进度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决定和调整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包括具体用途及金额等事项;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绿色中期票据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绿色中期票据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办理与本次

绿色中期票据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7)办理本次绿色中期票据存续期内相关的交易流通、本息兑付事宜;

(8)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绿色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提请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张传卫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事宜。

三、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方案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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