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上述相关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