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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2021年-2023年度分红严格按照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维持不变的决定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从而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未来三年(2024-2026)将按照以下计划,为股东提供合理、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0%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合理现金红利分配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和实施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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