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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北辰实业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香港、上海两地上市的A+H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均遵守境内外两地法律法规的监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我们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全面了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信息,并且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0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符耀文先生,65岁,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符先生在香港先后任职于浩威证券、百富勤集团、唯高达证券、纽约瑞士银行、霸菱证券和建银国际证券,并于二零一八年三月出任汇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符先生在财务管理、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符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五月获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革先生,53岁,先后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和对外经贸大学,理学学士、会计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六、七届理事会理事。吴先生在财务管理、公司会计实务、成本管理、国际会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吴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五月获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甘培忠先生,64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专家咨询委员。甘先生在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甘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十月获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离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董安生先生,69岁,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政政策研究中心、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理事,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董先生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董先生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因身体原因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现任独立董事在其它单位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单位与公司关系
符耀文汇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吴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加科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甘培忠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甘肃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提交审议的议案均进行客观审慎的思考,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们能够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的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意见。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0年,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或主要成员,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5次,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召开会议2次,法律合规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主要审议、核查了公司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年,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按照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生产经营必要的土地租赁、商标使用

权租赁、办公场所租赁以及为本公司取得的股东往来款等,这些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并且均依法予以审议并披露。2020年未发生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义务,并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0年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14北辰01”公司债券到期本金。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披

露,业绩预告的披露与2020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境内及国际核数师。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股东进行了现金分红,能够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够积极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未来,我们仍将持续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我们持续强化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审核和监

督。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经统计,公司全年共披露定期及临时公告A股130份、H股174份。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我们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对于需重点披露的内容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对于定期报告的披露,我们根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密切跟踪年报编制及会计师年审工作进程,并就审计意见和审计过程中的关注重点及时与公司及会计师进行沟通,从财务、法律等专业角度严格审核年报内容。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审计工作。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部署、整改落实、自我评价等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以审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听取公司审计部及专业审计机构的相关汇报,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有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法律合规委员会。2020年,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个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定期召开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公司经营管理有序进行,在制度建设、三会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金分红等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

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一如既往秉承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工作原则,继续为公司建言献策,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好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辜负广大投资者对我们的这一份重托。

独立董事:符耀文、吴革、甘培忠

2021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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