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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锐电:中顺宜鑫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5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正版)

上市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中顺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6号楼三层308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9号6号楼三层308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 7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 10

四、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华锐风电、ST锐电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顺宜鑫北京中顺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工起重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框架协议》《华锐风电股权转让暨引进战略投资机构之框架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受让重工起重持有的上市公司302,133,060股股份(该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1%的行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国资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顺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6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沐
注册资本33,8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LQ230K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7月30日
经营期限2019年07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6号楼三层308室
主要股东青岛中顺宜鑫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55.62%的股权,大连众合同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44.38%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李沐经理中国大连
辛美娟执行董事中国大连
李争监事中国河北深州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看好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继续增持华锐风电股份的可能性。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重工起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受让重工起重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2,133,0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顺宜鑫--302,133,060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经大连市国资委同意,重工起重通过华锐风电发布了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份的公告。在公开征集届满后,华锐风电转让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定,最终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顺宜鑫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拟受让方。2019年8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重工起重签订了《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方式以1.10元/股的价格从中重工起重处受让其所持有的华锐风电302,133,060股股份。经仔细核算,华锐风电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8年7月31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为1.105377元/股。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2019年1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重工起重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将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1.106元/股。

《股份转让协议》和《框架协议》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甲方为重工起重,乙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顺宜鑫。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转让的股份

本次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所持华锐风电302,133,060股份,占华锐风电股份总数的5.01%。

2.转让价格

2.1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1.1元/股,转让总价款332,346,366元(人民币:叁亿叁仟贰佰叁拾肆万陆仟叁佰陆拾陆元整)。

2.2双方协议确定的股份转让价格,最终需要经大连市国资委批准确认。

3.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经支付报名保证金2,000万元;本协议签署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最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79,704,100元(柒仟玖佰柒拾万肆仟壹佰元整);本次交易取得大连市国资委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4.信息披露

双方应对股份转让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税费承担

因股份转让产生的税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纳税义务人承担。

6.股份过户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向华锐风电提供相关股份转让资料,共同协助华锐风电办理转让股份过户事宜。

7.承诺与保证

7.1甲方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承诺所转让的股份为可流通股份,未设置质押或者任何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7.1.2甲方承诺全面履行为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申请、报批、核查等必要工作;

7.1.3甲方承诺在协议生效后协助乙方及上市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7.2乙方承诺与保证

7.2.1乙方承诺具备甲方公开征集要求的全部条件,且在公开征集过程中做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事项均真实、有效;

7.2.2乙方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及资产注入计划,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7.2.3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7.2.4乙方承诺与上市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通过投资、协议、其他安排而进行一致行动。

8.违约责任

8.1如国资委没有审批通过本次转让方案,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全部已支付款项,但不支付利息;如国资委审批通过本次转让方案,但甲方终止转让进程,将全额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并支付乙方收购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

8.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转让终止,甲方将扣除收购总价款的3%后将其余款项返还乙方;如乙方迟延付款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违约金。

9.生效条款

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本协议即生效:

9.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9.2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经大连市国资委批准。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拟购买甲方持有的华锐风电部分或全部股份,意向购买比例为10%-15.51%。因乙方及其合作方的原因,尚不具备一次性购买全部意向股份的条件,拟采取分两次交易的方式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首次购买股份比例为 5.01%;6个月内购买剩余部分股份,比例为5%-10.5%。

3.双方在本框架协议基础上另行签署首次交易 5.01%华锐风电股份之协议。

4.剩余股份交易单价原则上与首次交易单价相同,交易应在本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完成审批和交割,否则甲方有权另行调整价格。

5.本协议旨在表示双方对华锐风电股份交易事项所达成的分阶段买卖计划。首次交易5.01%股份完成后,若6个月内乙方未能在本框架协议下另行签署剩余股份的购买协议并完成交割,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样,首次交易5.01%股份完成后,甲方也有权同时寻找其他投资机构转让剩余股份,不受本协议限制。

6.本协议需经大连市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框架协议》仅为旨在表示双方对华锐风电股份交易事项所达成的分阶段买卖计划,是否执行还需双方另行签署转让华锐风电股权之协议。同时《框架协议》明确约定了对双方是否执行第二阶段转让计划均无强制约束力,存在后续转让计划不予执行的不确定性。

(三)《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1在甲乙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达成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双方约定转让价格追加0.006元/股,即双方签署的全部转让价格为1.106元/股,对应的金额为1,812,798元,全部转让价款为334,159,164元(人民币:三亿叁仟肆佰壹拾伍万玖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1.2 本补充协议除成交价格变更外,其他条款均受甲乙双方签署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束。

2. 生效条款

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本协议即生效:

2.1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2.2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经大连市国资委批准。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华锐风电之股份无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得到大连市国资委审批同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框架协议》

4、《股份转让协议》

5、《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
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中顺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6号楼三层308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302,133,060股 持股比例: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为其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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