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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九)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4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九)

截至2020年7月31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新增的19份《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新增的63份《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7名原告起诉公司和197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14,504.8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9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4,274,144.4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204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4,628,144.20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97名自然人)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但案件的调解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347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40名自然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7名自然人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 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判决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上诉人诉原告1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4,707.0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对于其余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34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38,794,437.5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立信所依据相关判决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的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提出的57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465号、673号、1176号、1183号、1221号、1228号、1305号、1436号、1485号、1570号、1616号、1810号、1821号、1822号、1943号、3000号、3115号、3117号和3443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84号、102号、105号、106号、(2020)沪民终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7号、4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8号、69号、70号、72号、73号、74号、75号、76号、106号、107号、142号、143号、179号、180号、181号、182号、183号、184号、185号、193号、194号、195号、198号、199号、200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8号、209号、210号、233号、261号、262号、263号、265号、297号、304号、305号、306号、411号、和412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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