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赵丽梅女士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同意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赵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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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丁小银 孙军军 姜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