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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盐城博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东峰首键药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持续推进,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次借款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 伟 王海燕 林长鸿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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