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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2021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公司内控体制建设,加强公司及全体员工廉洁从业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管理目标)公司董事会明确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是牢固树立正确的廉洁从业理念,将廉洁从业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建立健全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识别防控廉洁从业风险;持续加强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严格落实廉洁从业考核,促进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

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实现公司的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二章 内控机制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内控机制) 公司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有效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廉洁从业要求,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第六条(董事会职能)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以下责任:

(一)审议决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二)审议批准公司廉洁

从业管理基本制度及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督

促解决廉洁从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理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主动在日常经营过

程中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

公司廉洁文化,认真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三)充分重视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

时要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四)督导、提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分管领域中认

真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五)督促公司下属各单位就廉洁从业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

配合公司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违规处罚及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部门职能)公司明确廉洁从业管理中相关部门管理职能,合规法务部负责制定廉洁从业管理基本制度,组织廉洁从业培训学习,对执业过程中的廉洁从业问题进行合规问责;稽核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廉洁从业检查,处理廉洁从业相关举报投诉,监督各部室及分支机构廉洁从业管理落实情况;党委办公室负责廉洁从业文化宣导。

其他各部室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廉洁从业管理相关职能。

第九条(纪律检查)公司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责,在公司党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国联集团纪检监察组领导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加强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对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督促和检查。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为部门廉洁从业管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每年签署《党风和廉洁自律工作责任状》。

第十条(对利益方的宣导)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股东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各部室、分支机构应对其客户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一条(培训管理) 合规法务部应加强工作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全员培训,提升廉洁从业意识。党委办公室通过公司OA系统党建纪检园地专栏等途径及时对廉洁从业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进行宣传,培育公司廉洁从业文化。

第十二条(人员管理)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公司廉洁从业规范,制定相应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将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考核,在人员聘用、晋升、调岗、离职、考核、执业证书注册和年检等各环节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财务会计部应强化财经纪律,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授权审批流程及支出标准,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

第十四条(资金结算管理)运营管理总部应加强对结算托管机构的甄选,对结算托管银行等重要合作单位的业务资质及资金划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的存款利率和托管费

用明确划付金额和频率,严格按照公司客户资金划付审批流程,规范客户资金划付,杜绝客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形,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公司客户资源或平台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公司产生或掌握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各部室、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物品和服务采购的管理,明确采购或服务主体的资质条件,签署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约定采购或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以及使用(或服务)期限等,严格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签署虚构采购主体或内容的合同,防范采购人员向不具备资质条件或相关专业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支付采购款以及服务咨询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费用。

公司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存在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利益冲突管理)合规法务部应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和处置,防范因利益冲突处置不当出现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行类业务部门在拟承做项目立项之前应当将利益冲突审查所需的项目信息报送合规法务部。投行类业务部门合规专员应在项目后续的开展过程中对项目利益冲突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及时向合规法务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检查)稽核审计部应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日

常检查及离任审计检查范围中,并在公司内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章 廉洁从业要求第十九条(总体要求一)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

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

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及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二)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十六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

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

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

性的职务,违规从事与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

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特别要求)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向监管人员或协会工作人员

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的决定、工作

安排,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的内部信息;

(三)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

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四)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

自律管理工作;

(五)其他干扰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纪业务) 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

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

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违规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

易情况等;

(四)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机构招揽客户,并对相关机

构或个人给予商业贿赂;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融资类业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

有限的情况下,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同期市场资金

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从事套现、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

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交易类业务)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

规从事或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交易活动;

(二)以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在不同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

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

益;

(五)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

必要的证券交易;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

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

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

门、人员或其他特定对象;

(四)提供投资咨询意见时,不公平对待客户;

(五)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

分配收入或绩效考核结果;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行类业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

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等;

(二)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

券;

(三)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四)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

送利益;

(五)违规向发行人、投资者做出承销佣金部分返还、提供

财务补偿等不当承诺或行为;

(六)提供或者索要、收受商业贿赂;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

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务承揽)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提供商业贿赂。

第二十八条(业务相关活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人员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报告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公司合规法务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公司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监管报告)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且进行内部

追责的;

(二)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

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

作的;

(四)公司及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

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协会报告)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一)

(四)项情形的,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二)项情形且涉

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一)项情形的,公司应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协同配合)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各项监管检查及公司内部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违规处罚)对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照《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及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及问责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子公司管理)公司下属子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廉洁从业规定,并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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