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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04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注册资本相关条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4号)核准,公司现已完成配股发行工作,本次配股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939,315,62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635,987,294元;公司新增股份1,939,315,620股,股本总数变更为8,635,987,294股。

公司据此修订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

二、修订经营范围相关条款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55 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0月新获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

公司据此修订章程中经营范围相关条款。

三、其他内容修订

公司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章程相关条款。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96,671,674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35,987,294元。根据配股发行结果修改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加强廉洁从业建设,按照全面性、全员性、有效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将廉洁从业风险管控融入日常经营中,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廉洁从业总体要求,推动实现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有关要求修改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根据《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做市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十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交易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55 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96,671,674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635,987,294股,全部为普通股。根据配股发行结果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第四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有关要求修改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完善部分条款表述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和廉洁从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有关要求修改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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