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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河南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名  称: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南阳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二是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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