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陕鼓动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决议无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经办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在执行本议事规则上述各项职责时,审计委员会没有计划和执行审计活动的义务,没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完整准确及准备财务报告的义务。公司管理层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事宜负责,外聘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事宜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公司每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由公司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控制度检查监督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上半年度或当季度的公司财务状况。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材料以供委员会审查。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关于聘任或解聘外聘审计师事宜的意见,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载审计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