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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向丰城公司收取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以及《关于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对被提名人资料的审阅,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郝敬立先生、奚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张卫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二、《关于向丰城公司收取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根据担保余额收取担保费。

三、《关于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关于广东

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下属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下属公司项目建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下属项目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贵州金沙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恩施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肇庆市博能再生资源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19年10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19年10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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