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之关联交易(下称“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19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19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