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汕头公司申请增资与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与《关于蓟州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项目建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下属项目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汕头市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18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18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