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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8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本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公司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所有投资者具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

(四)自愿披露原则。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为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本公司自行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等,同时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本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同一内容的信息在上述第三条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其他媒体披露时间,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一致。

第五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文本,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行、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汇总、识别以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组织编制工作,统一办理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 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本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本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本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本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本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本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本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本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本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本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要求,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需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披露;中期报告需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披露;季度报告需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披露。若上市地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对重大事件进行及时地信息披露: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述书面确认意见和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外聘法律顾问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议;

(五)除监事会公告由监事长签发外,其他公告由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有权以本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决议或书面授权的董事、行长、副行长;

(三)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总行各部门应根据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真实、准确、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文稿(包括电子文件)应简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二)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数据前后一致,格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分行、子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九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其知悉的本公司重大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应认真阅读本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本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六)本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的行为。

(三)监事会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知悉监事会重大信息。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拟对外披露涉及检查本公司的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八)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本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总行各部门应保持与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有效的沟通,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总行各部门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四)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

(五)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制,及时向总行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标准的,应当根据《交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三)故意泄漏信息的;

(四)擅自披露信息的。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披露定期业绩公告期间,实行信息披露缄默期制度,每年四次,缄默期一般为每年发布定期业绩前的一个月。

在缄默期内,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有关当期经营情况的媒体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和投资者见面会。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事务管理严格按照《交通银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其知晓的本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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