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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中金公司、安信证券关于中国人保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7号)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上市公司”或“公司”)以3.34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1,800,000,000股A股,并于2018年11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中国人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国人保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公司签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2019年3月1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中国人保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及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未发生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核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核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人保未发生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人保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与中国人保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沟通,对中国人保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中国人保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披露时间披露内容审阅情况
2018年11月17日中国人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1.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 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018年11月17日中国人保:H股公告
2018年11月20日中国人保: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年11月20日中国人保: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8年11月21日中国人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8年11月22日中国人保:保费收入公告
2018年11月24日中国人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8年12月1日中国人保:关于副总裁任职资格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公告
2018年12月5日中国人保:H股公告
2018年12月13日中国人保:关于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公告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保:保费收入公告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2日中国人保: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2月22日中国人保: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25日中国人保: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年12月29日中国人保: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中国人保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人保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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