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兹收到公司关于拟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汉江绿色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的事项,经认真审阅以及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关于该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拟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汉江绿色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德汉 李晓慧 胡晓珂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