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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庞大1: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1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庞大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进展

(一)案件重要内容提要:

1、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判决结果: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126,445,993.75元;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庞大集团根据本判决无需承担责任。

4、是否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二)案件主要内容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本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3)辽07民初320号【原案号:(2021)辽0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

被告之一: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之二:庞庆华

被告之三: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进展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126,445,993.75元。

(2)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二、公司涉及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通过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约为13.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77%。

(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诉讼阶段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
未开庭89.178.91
审理中40.950.92
判决履行中23.032.94
合计1413.1412.77

注:上述表格数据误差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上述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会加强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诉讼案件,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保持公司平稳运行。针对上述未结案件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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