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优化公司内部管理及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完善,现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四十条 | (原内容) | (原内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九十四条 | 董事会应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指股权性投资)须经董事会批准;投资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由董事会批准;无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应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由董事会批准;无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 |
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