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都、陈东升、林伟、李元、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