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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庞大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庞大
股票代码:601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
住所/通讯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侧冀东物贸大厦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庞大集团/上市公司/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
关联自然人王玉生、武成、刘斌、孙志新、杨家庆、裴文会、李新民、李绍艳、许志刚、蒿杨、贺静云、郭文义、贺立新、杨晓光、克彩君
唐山中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整管理人由唐山中院指定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商集团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运力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元维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商北方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
数通科技深圳市国民运力数通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深商集团、国民运力及深圳元维组成的联合体
重整计划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本报告书《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无偿让渡其所持的79,000万股股票,由深商北方受让,即通过本次让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减少至57,290万股,占总股本的5.6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万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最近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的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是否取得他国居留权
庞庆华中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庞大集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庞大集团股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债务问题,使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集团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庞大集团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支持庞大集团重整。为此,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控制的庞大集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股)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庞庆华1,362,900,00013.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股)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庞庆华572,900,0005.60%

三、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相关约定,部分股东已将股份划转深圳市国民运力数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让渡股票的限售、质押及冻结情况具体如下:

(1)已划转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裴文会先生、蒿杨先生、李新民先生、许志刚先生、李绍艳先生持有的合计3,464.34万股股份已完成划转(详见庞大集团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王玉生先生、武成先生持有的合计10,250.81万股股份、贺静云先生持有的5,042.49万股股份、孙志新先生、刘斌先生持有的合计5,144.95万股股份均已完成划转(详见庞大集团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上述股份均按重整计划的相关约定划转至深圳市国民运力数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庞庆华先生、贺立新先生、杨晓光先生、裴文会先生、克彩君女士、郭文义先生和杨家庆先生持有的合计122,890.57万股公司股票划转至天

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详见庞大集团于2020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2)其他股份:

①庞庆华先生持有57,290万股股份,其中31,933.50万股质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5,322.80万股质押予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且全部股票均被其债权人申请冻结及轮候冻结。

②杨家庆先生持有的4,900.00万股被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冻结。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让渡股份数量(万股)股份状态
裴文会、蒿杨、李新民、许志刚、李绍艳3,464.34已划转
王玉生、武成10,250.81已划转
贺静云5,042.49已划转
孙志新、刘斌5,144.95已划转
贺立新、杨晓光、杨家庆21,686.53已划转
郭文义、裴文会、克彩君22,204.04已划转
庞庆华79,000.00已划转
57,256.30场内质押、冻结、轮候冻结
33.70冻结、轮候冻结
杨家庆4,900.00冻结
合计208,983.17/

注:经管理人核查,由于重整计划草案出具的时间早于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确定股东资格的股权登记日(即 2019年12月2日),故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暂以重整受理日(即2019年9月5日)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的持股数量210,624.17万股(重整中存在部分股东被动减持的部分已相应扣除)作为无偿让渡的股份数量予以记载。但截至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公告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2月2日),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为208,983.17万股,因此,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可无偿让渡的股份数量应为208,983.17万股。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杨家庆先生部分股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重整投资人正与各冻结申请执行人及质押股票债权人就解除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股票质押、冻结后让渡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需要通过债权收购、债务代偿、增信担保等系列方式对庞大集团部分股东用于质押融资的部分股票予以处理,以妥善安排该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相关债权。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公告披露的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庞大集团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其他应当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
股票简称ST庞大股票代码601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庞庆华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侧冀东物贸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1,362,900,000股 持股比例: 13.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790,000,000股 变动比例:7.73% 持股数量:572,900,000股 持股比例:5.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为破产重整计划下方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

2020年 08 月 0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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