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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庞大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2019年12月29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庞大集团重整情况概述

2019年9月5日,法院作出(2019)冀02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同日,法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投资人提供的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7亿元资金均已提存到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向投资人和债

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均已提存到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2019年12月27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和《关于提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报告了公司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庞大集团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重整计划未了结事项涉及管理人职责的,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重整事项对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实施重整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 报备文件

(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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