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9.17元/股;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9.90元/股。《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9.78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79元/股。
2、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福全、肖胜方、王克勤、宋铁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