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预留期权第1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的意见
作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2个行权期注销和预留期权第1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2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未全部满足行权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在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以及本计划预留期权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考核等原因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该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事项;
2、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第1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公司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福全、肖胜方、王克勤、宋铁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