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2个行权期注销
和预留期权第1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2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未全部满足行权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在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以及本计划预留期权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考核等原因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该事项情况属实,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期权第1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共计391人,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