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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集团:广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5

作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计划”)规定,本次授予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授权;

2、本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4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公示及审核程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人数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授予人数的相关规定;

5、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中关于授予数量的相关规定;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授予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授权,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授予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福全、肖胜方、王克勤、宋铁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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