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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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提示 ..................................................................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 6
四、 附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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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洪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丹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丹阳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 9,964,847,463.48 8,478,399,789.65 17.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4,134,201,109.02 3,801,032,971.01 8.77
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末(1-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893,308,628.03 1,087,230,165.11 -17.84
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末(1-9 月) (%)
营业收入 11,089,362,050.96 10,087,377,763.74 9.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508,362,622.89 397,020,338.94 28.04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474,551,144.99 373,989,828.48 26.89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54 11.24 增加 1.30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39 28.2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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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说明
项目
(7-9 月) 金额(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747,475.52 -7,979,022.4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 5,316,771.13 12,141,845.03
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
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 13,629,819.91 35,477,457.32
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
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10,143.93 586,844.43
所得税影响额 -2,508,707.71 -6,415,646.44
合计 12,980,263.88 33,811,4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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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内 期末持股数 比例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 股东性
(全称) 增减 量 (%) 条件股份数 情况 质
量 股份 数量
状态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0 895,874,563 88.55% 895,874,563 无 境外法人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 0 9,049,238 0.89% 9,049,238 境内非国
无
司 有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490,235 8,490,235 0.84% 0 未知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 未知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7,897 5,498,585 0.54% 0 未知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 未知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景顺长城优选股 1,084,816 4,387,560 0.43% 0 未知
未知
票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57,957 3,649,014 0.36% 0 未知
未知
-自有资金华泰组合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2,509,468 0.25% 0 未知
未知
-万能型保险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 1,927,559 1,927,559 0.19% 0 未知
未知
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中海优质成长证 1,858,431 1,858,431 0.18% 0 未知
未知
券投资基金
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高 471,682 1,848,523 0.18% 0 未知
未知
盛国际中国基金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及数量
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数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8,490,235 8,490,235
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盛世精选股票 5,498,585 5,498,585
人民币普通股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387,560 人民币普通股 4,387,560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 3,649,014 人民币普通股 3,649,014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 2,509,468 人民币普通股 2,509,468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 1,927,559 1,927,559
人民币普通股
金
交通银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858,431 人民币普通股 1,85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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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高盛国际中国基金 1,848,523 人民币普通股 1,848,52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成长之星 1,790,475 1,790,475
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 1,306,598 人民币普通股 1,306,598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 张虔生先生和张洪本先生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为兄弟关系,张氏兄弟通
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过间接持股控制本公司股东环诚科技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从而最
终实际控制本公司,公司不了解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
情况。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 2014 年前三季共实现营业收入 11,089,362,050.96 元,较去年同期
10,087,377,763.74 元,同期增长 1,001,984,287.22 元,同比增长 9.93%,营业收入随着主要客
户新产品推出呈现逐季增长的趋势;
2014 年前三季营业利润 595,285,789.71 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138,831,119.46 元,同比增长
30.42%;利润总额 600,035,456.74 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138,049,975.88 元,同比增长 29.88%。
2014 年前三季公司实现净利润 508,362,622.89 元,净利润增加 111,342,283.95 元,同比增长
28.04%。
整体而言,本公司现有业务营业收入增长,获利稳定。但第三季度单季净利润未能如本年度
前两季度持续增长,主要原因是受到新投资扩产的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维
电子”)第三季人员及设备逐渐到位增加的成本及费用影响。
第四季环维电子的初期产能将建设完成及其设备将达可使用状态,若客户的产品出货时程延
后,则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将会对公司获利有所影响。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分
析说明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增加 141.08 万元,增长 2,838.70%,主要系本期美元汇率波动致未交
割的远期外汇合约评价利益增加所致。
b、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 2,568.96 万元,下降 67.39%,主要系本期客户票据兑现所致。
c、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 1,444.58 万元,增长 308.77%,主要系本期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d、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 2,351.67 万元,增长 46.22%,主要系本期应收设备款增加所致。
e、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 2,837.55 万元,增长 46.44%,主要系本期批量采购的模治具及备品
备件增加所致。
f、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 54,973.21 万元,增长 510.18%,主要系本期环维电子陆续投入筹建厂区
及扩建产线所致。
g、长期待摊费用较期初增加 11,934.29 万元,主要系本期环维电子租赁的厂房装修竣工,转列至
长期待摊费用所致。
h、其它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 7,953.58 万元,增长 100.21%,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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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交易性金融负债较期初减少 28.83 万元,下降 83.77%,主要系本期美元汇率波动致未交割的
远期外汇合约评价损失减少所致。
j、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 407.06 万元,增长 61.89%,主要系本期预收客户款增加所致。
k、应交税费较期初增加 2,161.54 万元,增长 112.42%,主要系本期应付所得税增加所致。
l、应付利息较期初增加 379.71 万元,增长 179.61%,主要系本期因生产规模扩大致借款金额增
加所致。
m、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减少 1,328.39 万元,下降 73.41%,主要将长期借款全部清偿
所致。
n、长期借款较期初减少 4,770.72 万元,下降 100%,主要系本期将长期借款全部清偿所致。
o、递延所得税负债较期初增加 249.80 万元,增长 297.14%,主要系本期所得税计算因暂时性差
异增加,致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2)、损益表项目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 444.69 万元,增长 50.66%,主要系本期免抵税额增加,缴纳
相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所致。
b、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 1,628.84 万元,下降 154.66%,主要系本期比上年同期人民币升值,
导致汇兑净收益增加所致。
c、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 1,890.45 万元,下降 201.00%,主要系上年同期因工业类产品
需求转变,提列存货跌价准备较多,且本期因出货需求回升,故回冲之前提列的损失所致。
d、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 1,447.10 万元,增长 74.95%,主要系本期投入低风险银行短期保本
理财产品金额增加,致收益增加所致。
e、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13,883.11 万元,增长 30.42%,主要系本期营收较上年同期增加,
致获利增加所致。
f、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727.83 万元,增长 74.35%,主要系本期获得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g、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 805.94 万元,增长 189.25%,主要系本期因产品升级,将设备汰
旧换新,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h、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2,670.77 万元,增长 41.11%,主要系本期因利润增加,致所得税
费用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入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86,367.77 万元,下降 532.39%,
主要系本期购买固定资产支付金额增加所致。
b、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入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34,411.62 万元,增长 143.21%,
主要系本期较上年同期借款金额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于2014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的《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069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
请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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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对环
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
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后另行
公告。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 承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 是 是
背景 诺 时间 否 否
类 及期 有 及
型 限 履 时
行 严
期 格
限 履
行
与首 股 实际控 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2012. 是 是
次公 份 制人张 月内,保持对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 2.20-
开发 限 虔生&张 并保证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2015.
行相 售 洪本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 2.19
关的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承诺
股 环诚科 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2012. 是 是
份 技有限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 2.20-
限 公司和 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2015.
售 日月光 上述股份。 2.19
半导体
(上海)
股份有
限公司
其 环诚科 1、对于环旭电子目前存在或即将存在部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 长期 否 是
他 技有限 权与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隆电气”)共有
公司 的情形,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特承
诺:若环隆电气(包括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所
控制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在行使其专利申请共有权及专利共
有权时,对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造成任何权利侵害及经
济损失,承诺人将对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遭受的损失承
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全额补偿。 2、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
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
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3、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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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
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
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
任。
其 日月光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租赁使用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 长期 否 是
他 半导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部分房产用于员工宿舍用
(上海) 途。承诺人现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承诺人对租赁物业的产权
股份有 瑕疵问题,致使环旭电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或遭受第三
限公司 方索赔,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环旭电子因此所
遭受的任何损失、所受到的任何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
给予全额赔偿及/或补偿。
解 环诚科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 长期 否 是
决 技有限 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
同 公司 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
业 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
竞 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
争 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
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
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
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
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
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
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
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
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
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
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
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
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
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
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
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我公司应
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
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解 日月光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 长期 否 是
决 半导体 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
同 制造股 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
业 份有限 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
竞 公司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
争 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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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协助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
子,惟本公司如为该等行为而将违反保密义务者不在此限。
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
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
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
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认为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与环旭
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
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
新业务;如该新业务有利于环旭电子发展,本公司应无条件
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如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确与其存在
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
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
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
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解 环隆电 一、本公司目前并未经营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 长期 否 是
决 气股份 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
同 有限公 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业 司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
竞 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争 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
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
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
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
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
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
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
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
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
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
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
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
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
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
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
后及时以适用法律许可之方式处分或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
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环隆电气应参酌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
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
电子。六、本公司承诺将所拥有的、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
关的全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由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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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
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所有专
利和专利申请变更为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在行使与环旭电子共有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单项或多项
相关权利时需受以下限制:(1)环隆电气在实施该等专利权
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范围。环隆电气仅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环隆
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
(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
且该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
等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2)环
隆电气在行使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与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
请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转让、放弃、许
可等权利时)需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环旭电
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股东需
履行回避程序;(3)环隆电气同意不干涉环旭电子及其控股
企业对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于适用法令范围内的正常行
使。
其 实际控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 长期 否 是
他 制人张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不拥有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关
虔生&张 的任何专利、专利申请权或非专利技术。2、对于环旭电子目
洪本 前存在或即将存在部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与环隆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隆电气”)共有的情形,为保障环
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特承诺:若环隆电气(包
括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之外其他企
业)在行使其专利申请共有权及专利共有权时,对环旭电子
及其所控制企业造成任何权利侵害及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
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遭受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全
额补偿。3、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
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
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
经济损失。4、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
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
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
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
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解 实际控 一、承诺人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 长期 否 是
决 制人张 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
同 虔生&张 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
业 洪本 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承诺人在根据中国法律法
竞 规被确认为环旭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
争 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
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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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
子的业务活动。三、承诺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
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
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
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
范围,而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
的,承诺人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
优先收购权;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
经营的,承诺人应确保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环旭电子
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经
营业务中,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
其他企业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
争,则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
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放
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
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
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
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
争,则相关企业应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
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相关企业
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
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不利用任何方
式从事对环旭电子经营、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业
务或活动,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承诺人的社会资源
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环旭电子的独立发展;在社会上、
客户中散布对环旭电子不利的消息或信息;利用承诺人的控
制地位施加影响,造成环旭电子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的
异常变更或波动等不利于环旭电子发展的情形。
其 实际控 本人承诺,将切实保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长期 否 是
他 制人张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虔生&张 环旭电子关于募集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