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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已经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触发日”)。在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自动产生。

本公司已于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实施完成稳定股价措施。自本公司上一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后的第121个交易日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本公司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2.93元/股,触发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2019年6月28日为触发日。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应在触发日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本公司将在2019年7月12日前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本公司董事会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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