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8年度,公司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2,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18年,公司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5,000万元,其中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重工机械提供担保的余额分别为25,000万元、20,000万元,该等担保为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且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所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按照担保审批程序对该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4,350万
元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的议案》;于6月12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的议案》。2018年,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14,350万元,公司与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电”)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余额为14,350万元;与武汉华电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余额为5,000万元。该等贷款均在贷款期限内,没有逾期情况。
除上述担保及与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担保对象均为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陈磊、陆大明、郑新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