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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于2018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 部管理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内控制度、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健全性进行评价,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公司规定的职权和程 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公司章程 和有关规定 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组织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每年至少参加 1-2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按照独立、谨慎、稳健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工程项目、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内部控制系统、全面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评估经营风险,促进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改项目以及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审计,组织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及事前、事中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真实反映被审计人的情况,客观评价被审计人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为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并作为对被审计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针对审计中暴露出来的管理方面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本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司领导关心的问题及职工所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情况拟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工作实施前5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及其他方式实施审计。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规范准确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事项后,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同时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提出的 异议,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认真协商并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对重要项目必要时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公司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二)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重要会计资料;(三)提供虚假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四)审计人员泄漏机密,以权谋私。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不断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将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华电重工监?20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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