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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82021/7/92021/7/9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如果按照公司总股本计算,每股现金红利=9,695,000,000×0.8÷10,000,000,000=0.7756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75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82021/7/92021/7/9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联系部门: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29-81772581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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