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林洋能源股票代码:601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陆永华通讯地址: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无主动减持行为。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林洋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林洋能源、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华虹电子 | 指 |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17037629842 |
法定代表人 | 陆永华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8年3月20日 |
注册地址 | 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1998年3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构成 | 陆永华持有90%的股权,毛彩虹持有10%的股权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陆永华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江苏省启东市 | 否 |
毛彩虹 | 女 | 总经理 | 中国 | 江苏省启东市 | 否 |
陆永华:男,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陆永华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华虹电子为公司控股股东,陆永华持有其90%股权,毛彩虹持有其10%股权,陆永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毛彩虹为夫妻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虹电子持有公司股份715,241,427股,持股比例为35.83%;陆永华持有公司股份79,852,500股,持股比例为4.00%,合计持股比例为39.83%;毛彩虹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以及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上述合并计算后公司总股本由1,757,670,860股增加至1,996,020,79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45.24%被动稀释至39.83%。
二、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持有公司股份715,241,42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0.69%;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9,852,5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5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累计共有2,440,123,000元“林洋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89,106,518股,其中247,141,936股转股来源为新增股份,41,964,582股转股来源为回购专户股份;同时,公司回购注销了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8,792,000股;综上,公司股份总数由1,757,670,860股增加至1,996,020,796股。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所持公司股份仍为715,241,427股,持股比例由40.69%下降至35.83%,被动稀释4.86%;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仍为79,852,500股,持股比例由4.54%下降至4.00%,被动稀释0.54%。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 无限售流通股 | 715,241,427 | 40.69% | 715,241,427 | 35.83% |
陆永华 | 无限售流通股 | 79,852,500 | 4.54% | 79,852,500 | 4.00% |
合 计 | 795,093,927 | 45.24% | 795,093,927 | 39.83%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陆永华 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_______________
陆永华 先生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启东市 |
股票简称 | 林洋能源 | 股票代码 | 6012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启东市 |
陆永华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以及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合并计算后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95,093,927 持股比例:45.2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795,093,927 变动比例: -5.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陆永华 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_______________
陆永华 先生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