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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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