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IFC申请贷款并由子公司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18家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同时进一步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